“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康师傅回击:你诋毁我,赔我1亿8千万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刊载了作者为胡某的文章《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绝不再犯誓言落空》。
文章中表述:康师傅9月14日下午发布公告,确认该公司产品使用了馊水油作为原料的劣质猪油。
从业绩上来说,馊水油事件对康师傅在中国大陆的老大地位不会有大的冲击,涉事的产品根本算不上主力产品。
康师傅确认这次使用供应商劣质猪油制造的产品是“精炖葱烧排骨汤面”,由康师傅授权台湾味全使用“康师傅”商标在台湾制造和销售。
康师傅是中国方便面市场的绝对老大,年方便面市场占有率达到44%,每年销售的方便面数量接近亿包,卖得最好的是酸菜牛肉面和红烧牛肉面,油包里面主要是棕榈油,而不是猪油。
所以康师傅在声明中称:“本公司在中国大陆制造及销售之所有速食面,并不涉及向台湾进口该等原料或产成品,且全部生产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下,不存在隐患。”
这样的表态是不是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是的,很多汽车企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宣布召回的时候,涉及到中国市场的时候,总是来一句中国市场不在召回之列,方便面也享受了一把中国特殊国情论的待遇。
问题是:在食品监管和法治环境被一些人认为比中国大陆更好的中国台湾,康师傅一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中国大陆会表现更好?康师傅自称:“让消费者安心,是康师傅对消费者的承诺,也是我们持续成长茁壮的重要基石
一切源于康师傅自始至终积极响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理念的倡导,恪守消费者食品安全原则,投入巨资严控源头安全,牢牢掌握上游供应链,严苛管理原料和供应商。”……尽管言之凿凿,康师傅还是再次重蹈覆辙,所有的承诺都付诸流水。
康师傅认为该片报道内容失实,而且报道中带有主观性评论意见,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该报道发表后,母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
报道的作者胡某与刊载网站的经营者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康师傅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一财网上的侵权报道及转载链接;
2、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其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
连续一个月在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道歉的书面声明,连续一个月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
3、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康师傅的经济损失人1亿8千万元;
4、被告胡某对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康师傅以其母公司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波动作为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难以认定其证据的真实性。
而且证券市场的收益与风险均存在多重因素,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波动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当然的因果关系。
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8千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这件事你怎么看?